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339号。
负责人刘昊,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楼1幢。
法定代表人崔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路分理处9050××××0378账户存款2022400元(实际控制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郭新军在浦发银行烟台莱山支行1466××××7116账户存款2022400元(实际控制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