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宽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教育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