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38号
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0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科技城2D-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78723621T。
法定代表人:*福利。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86.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72.71元,本院退还其186.35元)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