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76号
申请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0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78723621T。
法定代表人:*福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共计37816.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编号为ASHZ001Z0119Q000094D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本次保全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7816.4元的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本次保全提供等额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