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苗职务侵占二审发回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吉01刑终156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科技城2D-02室。
实际投资人:***。
诉讼代理人段军,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住长春市经开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文学,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新苗,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新苗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新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被告人*新苗、***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一千七百一十万零六百六十三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新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单位吉林省大时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程文学、白新苗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龙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