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927号之一
申请人(案外人):沈阳西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73-3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江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春良,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牡丹街148号。
经营者:张月,女,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立,男,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兴达线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92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0000元的电缆。案外人沈阳西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电缆所有人系沈阳西隆电缆有限公司,不是***所有,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沈阳西隆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存放于黑龙江省海伦市辽西物流四盘电缆保全措施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冰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