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1183号
原告: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村。
经营者:张明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男,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阳明工业示范基地。
法定代表人:孙放,该公司经理。
原告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与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送达期间,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原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5000.00元,后于2021年9月15日以需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负担(原告已预交7224.00元,对多交的6886.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星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