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品、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27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尹长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林市支行账户2032310830010000024xxxx存款399392.97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码为626110104602021000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林市支行账户203231083001000002xxxxx存款399392.9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原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