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084民初598号 原告: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八面通街西十一条路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18号楼000126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阳明工业示范基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意达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8412.31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258412.31元为基数,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镜泊湖飞龙潭山庄风貌环境提供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2385000元,工期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2021年6月5日双方补签《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并追加780000元工程款,原告按约完成任务。2022年12月22日被告在结算呈批表中签字**,确定最终结算价款为3022244.31元。至今被告仅支付1763832元,尚欠工程款1258412.31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城投建设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过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4月24日签订《镜泊湖飞龙潭山庄风貌环境提供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6月5日签订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分包被告在牡丹江市镜泊湖飞龙潭山庄的风貌环境提供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承包范围:无线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景区场区集路由交换器、有线电视设备、电话设备、弱电电缆铺设等工程施工。工程价为2385000元,工期60天。后于2021年6月5日签订《绿化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量,新增无线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景区场区集路由交换器、有线电视设备、电话设备、弱电电缆铺设等工程施工,工程价款780000元,工程按照建设单位最终审结造价下浮14%为分包人工程结算造价。该工程报价为31650000元,审核价为3514237.57元。下浮14%最终结算额为3022244.31元,被告支付了1763832元,尚欠1258412.31元。 另查明,2023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65%。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二份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现原告依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被告不支付工程款没有道理。被告已经审核完毕工程款数额,原告亦认可按照审核价格下浮14%索要工程价款1258412.3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款逾期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请求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息是可以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工程已经交付,原告请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新意达公司请求被告城投建设给付1258412.31元及自2023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工程款1258412.31元及自2023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5.71元,减半收取计8062.86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