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4民初927号之三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牡丹街148号。
经营者:**,女,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新华分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材料部部长。
被告:沈阳万兴达线缆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乡大深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林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与被告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兴达线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以
其需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凯沃电力水暖产品经销处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