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焘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焘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404号。
被执行人: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0571717759,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场大街1237号。
法定代表人:崔敏,。;崔敏,女性,1988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焘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敏租赁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113执2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福来
助理审判员  杨 雨
助理审判员  奚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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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