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6616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