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808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爱成。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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