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民初495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太科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部。
负责人:**财,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太科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部、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