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民初495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太科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部。 负责人:**财,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太科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部、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