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949号之一
申请人: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南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9CKM7A。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13层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0684W。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3)陕0327民初9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婷
书 记 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