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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949号之二 原告: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南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9CKM7A。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13层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0684W。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7元,减半收取计4809元,由陇县通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婷 书 记 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