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7民初1698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13层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0684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