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民初3541号
原告: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设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
法定代表人:曾保全,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天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