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6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畜牧科学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该科学院院长。
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畜牧科学院名下的银行存款426785.0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