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514号之一
原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与装备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1353346Q。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208843R。
法定代表人:申富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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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72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99元,由原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宝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