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514号

申请人: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与装备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1353346Q。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208843R。

法定代表人:申富德,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80870元以内对其银行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保定竞秀支行账号13×××34(在价值1080870元以内)。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宝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