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252号之二
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汤岙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8167778E。
法定代表人:王向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园,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与装备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1353346Q。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1元,减半收取2030.5元,保全费1461元,合计3491.5元,由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卓晓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奥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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