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民初610号
原告: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博爱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方西大街与装备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