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河北源久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1353346Q。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源久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机场路干休所4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33613929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机场路干休所4楼411室。

本院在执行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源久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田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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