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瑞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1民初1313号
原告:石家庄金瑞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西四公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06574234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栾城区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与装备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135334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金瑞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瑞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金瑞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石家庄金瑞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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