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3843号
原告:北京精方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3号楼B座29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与装备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精方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精方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精方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精方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0.18元,减半收取计6095.09元,由北京精方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