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1执28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521257.27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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