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咏明、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50号
申请人:江咏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巍,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珊,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36号龙晶河滨花园5幢70室,5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杭兴华。
被申请人:孟勤瑞,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人江咏明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孟勤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咏明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咏明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咏明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咏明负担。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星戈
书记员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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