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2399号 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36号龙晶河滨花园5幢70室5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全方式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