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23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36号龙晶河滨花园5幢70室5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3)苏0981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