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6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海陵南路36号龙晶河滨花园5幢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6737029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嘉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市街168号五福园9幢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FBG6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嘉元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金额2720440.7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20440.7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29604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