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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特53号 申请人:江苏华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苏华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某公司称:1.依法撤销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万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仲裁裁决,改判华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3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355元。2.本案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2日,华某公司与***签订了《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书》,约定工种为桩机普工,工资标准为180元/天,另按工程进场后业绩发放季度奖金、竣工奖金、年度奖金等。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在华某公司承建的万州区某某镇中某某建设工程工地工作。2022年2月17日16时左右,***在案涉工程工地作业时,致左手中指、无名指受伤。2023年8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23〕第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此次受伤性质为工伤。2024年1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万州劳初鉴字〔2024〕XX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9月5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确认解除。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于2022年解除,则应以2021年度6595元作为计算标准。渝万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仲裁裁决华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3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355元错误。 ***称,1.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仲裁裁决,已于2024年8月16日签收,现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2.***于2024年10月23日已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华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仲裁裁决:一、华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50元;二、华某公司向***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160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400元、交通费3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华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签收该裁决书,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邮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申请人华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于2024年11月11日邮寄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经超过三十日。虽然华某公司主张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且仲裁裁决书亦明确告知华某公司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故本院驳回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