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5818号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居民,住苏州市。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