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中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948号
原告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698456498T,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甘露镇农村合作社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腾群,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中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P16M4W,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北大道968号绿地外滩城19号商业办公楼19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中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昌中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