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财保3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申请人: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
法定代表人:肖清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富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星火有机硅厂承包的W9车间钢结构厂房工程款16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共青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星火有机硅厂承包的W9车间钢结构厂房工程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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