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胜宇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12财保3号
申请人:广东胜宇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办事处101房。
法定代表人:许诗典
申请人广东胜宇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银行账号:440********100000014)的银行存款3308696.9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财产保全费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0********20200000036)为其提供担保。2020年6月1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胜宇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440********100000014账户的存款3308696.9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胜宇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据以裁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