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保源节能建材与装备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2财保2号
申请人:汕头市保源节能建材与装备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申请人汕头市保源节能建材与装备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数额以600000元为限。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003×××)为其提供担保。2021年3月24日,本院收到汕头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函、仲裁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及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汕头市保源节能建材与装备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6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汕头市保源节能建材与装备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晓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绮媛
附据以裁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