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2执2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南方(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锦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娜,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保税区H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杜焕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粤051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粤05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原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0976833.15元及利息等义务等义务,原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偿还原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0976833.15元及利息等义务。期届,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址于汕头保税区H2地块【证号:汕国用(2012)第60900015号,面积6962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址于汕头保税区H2地块上的生产厂房A幢、厂房B幢、综合楼一幢及土建配套工程。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弘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4184.27万元,上述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昊华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址于汕头保税区H2地块上的生产厂房A幢、厂房B幢、综合楼一幢及土建配套工程(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工程款60976833.15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址于汕头保税区H2地块上生产厂房A幢、厂房B幢、综合楼一幢及土建配套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6860.9万元。2018年7月13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将其查封的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址于汕头保税区H2地块【证号:汕国用(2012)第60900015号,面积6962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BOPP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发票编码为:01754211-01754250、02036278-02036279、01754252-01754260、02036283-02036285)移送本院一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土地及其上盖物、机器设备进行网络公开拍卖。
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机器设备于2018年12月9日10时至2018年12月10日10时以评估价的70%人民币2819.152万元作为起拍价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2019年1月3日10时至2019年1月4日10时以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的80%即人民币2255.3216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2019年2月2日10时至2019年4月3日10时以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人民币2255.3216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网络公开变卖,二次网络公开拍卖及网络公开变卖均因无人出价竞买而流拍。(2017)粤0507执465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抵押权人)表示不就上述机器设备申请以物抵债。
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土地及其上盖物于2018年12月24日10时至2018年12月25日10时以评估价的70%人民币7731.619万元作为起拍价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2019年1月13日10时至2019年1月14日10时以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的80%即人民币6185.2952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2019年2月11日10时至2019年4月12日10时以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人民币6185.2952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网络公开变卖,二次网络公开拍卖及网络公开变卖均因无人出价竞买而流拍。2019年5月14日,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依据同月12日于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2019年5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512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粤0507执465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表示不申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请求就上述土地及其上盖物抵偿本案的债务。2019年6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512执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址于汕头保税区H2地块【证号:汕国用(2012)第60900015号,面积6962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址于土地上的生产厂房A幢、厂房B幢、综合楼一幢、土建配套工程,以公开变卖价人民币6185.295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抵债金额以生效确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为准。2019年6月28日,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撤销本案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称,因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撤销本案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目前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树兴塑胶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锐辉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昱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