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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6629号
原告: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办范铺村。
法定代表人:曹祥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系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一组。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忠友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