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338号
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白**,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04元,减半收取计7002元,由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