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成(实习)。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 念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