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啊果。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粤020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召集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03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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