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南雄市,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九栋之一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城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诉求为要求***偿还150万元本金及利息、145万元本金及利息,鼎城鑫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鼎城鑫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一审法院对***主张的律师费未予审查,遗漏当事人诉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