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郊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九栋之一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2020)粤028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4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575元及本案执行费7304元,以上暂计人民币50087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只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并已退付2459.1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治优

审判员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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