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郊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九栋之一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2020)粤028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4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575元及本案执行费7304元,以上暂计人民币50087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只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并已退付2459.1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治优
审判员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