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713号
被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因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