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南段枫叶大厦A座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6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占瑞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8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超
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