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68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统计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XX健,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统计局申请执行西统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13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8种报表规定的报送日期及方式,被执行人超过网上填报期限3天,形成迟报统计资料的事实。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14年定报《工业产销总产值与主要产品产量》、《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种报表规定的报送日期及方式,被执行人未按期报送,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报送,形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事实。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西统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统计局申请执行的西统罚字(2014)001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畅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