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7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国,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同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蓓,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金,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案涉工地施工时受伤的事实属实,应追加刘斌、冯辉等相关人员参加诉讼,查清雇主,依法认定责任主体,故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东平
审判员 杜演文
审判员 周东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