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步伟,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富,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靖江市人。

被执行人靖江中威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靖江中威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12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及执行费3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号奔驰牌轿车一辆已查封。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

4.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12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及执行费3155元未能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诉,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