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执保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74189927F,住所地山东省汶上环城东路南段43号。
法定代表人:田超,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侯圣明,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侯圣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侯圣明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侯圣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倩倩